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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電子服務 > 電子手冊

5.1 聆訊

5.1.1 出席聆訊的代表

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3條列明具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除工會代表以外,與訟雙方一般須親自出席法庭應訊。

勞資審裁處並不容許當事人由律師代表出席應訊,但你的律師代表可於公眾席觀察聆訊的進行。

法團可由僱員或一位幹事代表出席聆訊。

合夥公司可由其中一位或多位合夥人代表出席聆訊。

如果你希望由獲授權的已登記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代表出席聆訊,你必須先取得審裁處的批准,有關人士方可代表你出席聆訊。

5.1.2 首次聆訊的情況會怎樣?

請注意,與訟雙方均須出席首次聆訊,如你於預定的聆訊時間缺席,審裁官可剔除你的申索;如被告人缺席,法庭可在其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首次聆訊並非審訊,審裁官不會於當天審理申索事宜。進行首次聆訊的目的是確保與訟雙方已提交足夠的文件證據支持各自的案情。在合適的情況下,審裁官亦可能為與訟雙方探討和解的可能性。

如與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審裁官會指示雙方呈交進一步的證據,並押後申索案件至另一天作提訊或審訊。

5.1.3 審訊時將會怎樣?

主審的審裁官會解釋審訊所採用的程序。

一般而言,主審的審裁官會

  • 聽取與訟雙方的案情;
  • 讓申索人及被告人盤問對方及其證人;
  • 有需要時,下令與訟雙方提供進一步證據或傳召額外證人,以及押後聆訊至另一天;
  • 在聆訊結束時宣告裁決,或另定日期宣告裁決。

與訟雙方應參閱《預備審訊須知》的小冊子瞭解詳情。小冊子可於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或從司法機構的網站下載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n_index.html

5.2 證人作供之程序

由於雙方皆有權盤問對方的證人,你必須安排你的證人於審訊時作供。
證人作供之程序通常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 主問: 證人就一切有關案件所知的作出陳述。一般的做法是由證人確認他的證人供詞內容為真實正確。
  • 盤問: 證人須就審裁官或對方的提問作答。如果你不同意證人的供詞內容,你必須就該些爭議內容盤問該證人,或指出該證人在證人供詞中有抵觸或不相符之處。
  • 覆問: 證人可澄清就盤問時所作的不清晰之證供。

5.3 結案陳詞

當雙方所有證人作供後,審裁官或會邀請雙方作出總結。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審裁官案中證供是對你有利的概述。你可概述你的證供及就為何證供顯示你所述的案情更為可信作出分析。你可就審裁處已聽取之證供作出評論。你亦可就法律觀點作陳詞。但是審裁處不會於結案陳詞時接納任何新或進一步證供。

5.4 和解

審裁處鼓勵雙方探討達成和解的可能性,並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是任何和解必須為自願。在審裁官宣判前,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和解建議。

5.5 聆訊之後

5.5.1 如因缺席聆訊以致申索被剔除,我應怎樣做?

你可申請撤銷命令及恢復聆訊案件,你可填妥一式兩份的表格18 —「恢復申索申請書」,並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此表格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及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bourf.html

你須清楚列明缺席上次聆訊的原因及希望審裁官在處理你申請時會考慮的其他理據。

你必須在聆訊後7天內或在審裁處容許延長的期限內向審裁處提出申請。

5.5.2 被告人可否申請撤銷審裁處在他/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的命令?

可以。被告人可在聆訊後7天內或在審裁處容許延長的期限內,以及在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審裁處申請將該命令撤銷。

被告人如申請將裁斷或命令撤銷,須填寫一式兩份的表格19 —「要求將裁斷 / 命令作廢的申請書」,並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此表格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及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bourf.html

5.5.3 如敗訴,我可以覆核及/或上訴判決嗎?

可以。如需有關詳情,請參閱《覆核及上訴》的小冊子。該小冊子可向勞資審裁處登記處索取,或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n_index.html

5.6 於法庭內的操守

你應時刻緊記審裁處乃莊嚴的地方。審裁處期望雙方於案件進行時以文明的方式行事,並嚴禁不守規矩的行為。如任何一方於審裁官席前作出侮辱性行為或向審裁官或其在場的情況下出言恐嚇或侮辱,或所採用的恐嚇或侮辱言辭與審裁官有關,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該名犯罪者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