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覆核及上訴
根據香港法例 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1條 ,審裁官可主動於其作出裁斷或命令的日期起計的14天内1 ,或應任何一方於7天内1提出的申請,覆核裁斷或命令;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宗申索或其部份重新處理及重新聆訊,亦可傳喚或聆聽新的證據,並可維持、更改或推翻原來的裁斷或命令。
如任何一方不滿裁斷或命令,他可提交 表格13 申請覆核。申請人可於勞資審裁處登記處2索取該表格或登入司法機構的網址 http://www.judiciary.hk 下載該表格。覆核判決的申請必須於裁斷日起計7天内1向審裁處提交。提交申請表格時須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
根據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1(4)條 ,審裁官如認爲命令申請人繳付款項提供保證是公正和合宜的,審裁官可作出該命令。如審裁官認爲申請人提出之覆核申請缺乏理據或是爲拖延有關法律程序,或認爲可供作履行裁斷或命令的資產可能遭人作產權處置,因而對任何一方造成損害,審裁官可下令申請人繳付款項提供保證。
申請人應留意,就法庭已作出繳付款項提供保證的命令,如審裁官已明文指出若申請人沒有遵從該命令時可無須經進一步聆訊而駁回該要求覆核的申請,則申請人所要求覆核的申請在上述情況下可遭駁回(見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1(4E)條 )。
覆核聆訊由原審審裁官處理,亦由該審裁官決定以其認爲適當的程序進行覆核聆訊。
一般而言,申請人需要解釋覆核的理由。如果申請人有意呈交新的證據予審裁官考慮,新證據須在聆訊前儘早呈交到勞資審裁處,並把副本送達另一方。
反對一方有機會回應申請人的覆核申請。
申請人應注意,覆核聆訊並不是一個將案件重新進行訴訟的機會。
針對勞資審裁處作出的裁斷或命令提出上訴的權利並不是當然權利。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首先就針對該裁斷或命令向原訟法庭尋求上訴許可。上訴聆訊僅在給予上訴許可後才會進行。
根據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内1,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内,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見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3)條 )。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於 表格14 ,即「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内,列明提出上訴的理由及支持該等理由的論據。申請人可到勞資審裁處登記處或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3索取該表格,或登入司法機構的網址 http://www.judiciary.hk 下載該表格。在申請上訴許可的過程中,上訴一方可由律師代表4。
上訴許可的申請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遞交。申請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提交有關的申請書,並繳付45元的訂明費用。在申請人提交上訴許可申請書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會安排一個聆訊日期。上訴許可的聆訊會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審理,提出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出席有關的聆訊。審裁官會於上訴許可的聆訊前,向高等法院呈交有關申索案件的書面裁決理由書;勞資審裁處會向提出上訴的一方免費提供該裁決理由書的副本一份。
如上訴許可的申請獲得批准,勞資審裁處亦會向上訴的答辯一方免費提供書面裁決理由書的副本一份。在上訴人繳付1045元的費用以存檔原訴動議通知書後,上訴人須排期聆訊上訴案件。上訴一方及答辯一方均須出席上訴聆訊及作出陳詞。在上訴聆訊中,雙方均可有律師代表5。
在處理上訴時,原訟法庭可-
- 判上訴得直;
- 駁回上訴;或
- 將個案連同其認爲適當的指示發回審裁處,其中可包括須由審裁處予以重新聆訊的指示。
但不可-
- 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
- 收取其他證據。
如任何一方不滿原訟法庭的決定,可於決定作出的日期後7天内1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如認爲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衆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見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 )。
上訴人應將上訴理由完全列出及提供足夠詳情使審理上訴的法官明白其上訴基礎。
要基於法律觀點成功上訴,上訴一方必須確立審裁官錯誤地應用法律原則、誤解了法規、做出了一個沒有任何合理的審裁處會作出的決定、或達到了一個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不合理結論6。
一般而言,基於事實問題的上訴是不容許的。但是如果對於事實的裁斷或從事實作出的推論是有悖常理或不合理,或缺乏證據支持,又或是所作的決定是基於無關的因素或沒有顧及相關因素而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錯誤7,則基於事實問題的上訴或可被接納。
如申索不屬於 《勞資審裁處條例》附表 内列出的案件類別,及/或如該申索在 《時效條例》(第347章) 中訂明適用的訴訟時限外提出,則屬已「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申索。因此,如果上訴人相信該申索不應由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例如:該申索不是勞資糾紛),上訴人可用「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爲由,提出上訴。
6.5 覆核的申請或上訴許可的申請具有擱置執行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的效用嗎?
沒有。覆核的申請或上訴許可的申請均不具有擱置執行任何裁斷或命令的效用(見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7條 )。意思是,除非勞資審裁處、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即使一方正進行覆核或上訴,他仍然要依照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支付判決款項。
下圖表顯示了覆核和上訴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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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訴所涉及的法律費用可能非常龐大,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宜先徵詢法律意見。
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如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也可從多種途徑取得提供予市民的免費法律意見。與訟雙方應自行尋找此類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可爲市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意見,但該計劃不會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市民須親自前往民政事務總署各諮詢服務中心預約。有關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詳情,請致電2526 5969當值律師服務查詢或登入其網址 http://www.dutylawyer.org.hk 瀏覽。市民亦可致電2835 2500民政事務總署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http://www.had.gov.hk )。
1時間的計算由香港法例 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1條 訂明。 |
2勞資審裁處登記處位於九龍加士居道36號地下。 |
3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
4&5除非高等法院給予許可,否則法人團體(例如:有限公司)必須由律師代表。 |
6見Watling v William Bird & Son (Contractors) Ltd (1976) 11 I.T.R.70 |
7見Scott William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未經刊登) HCLA24/2009 第38段 2010年11月10日及Guido Ferrando v Hua Dao Shipping (未經刊登) HCLA44/2007 第18-21段 2008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