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提交申索書後應注意的事項
當你的表格2發出後,你會收到一份表格3 ―「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上載有聆訊的日期及時間。首次聆訊將安排在提交申索書日期起計10至30天內進行。
審裁處會安排將表格1、表格2及表格3的副本送達每位被告人。
在這段過渡期間,調查主任會繼續向雙方就有關申索進行調查,並會要求被告人出席會面和提交抗辯書(採用證人供詞的格式)及支持文件。調查主任可能會要求你就對方提出的指稱或事情的說法作出回應。
當調查完成,調查主任會擬備一份事實摘要,列出雙方各自的指稱和爭議事項,以呈交審裁官。
你必須注意,你有責任確保對方亦有一套你所提交的文件的副本。如你沒有向對方提供你的文件副本,審裁官可指令審裁處職員進行文件複印,而你須支付有關費用。由審裁處職員進行文件複印的費用高昂,為了你的個人利益,你必須確保你已向對方提供一套你所提交的文件的副本。
如被告人通知調查主任,表示願意於首次聆訊之前全數繳付申索款額,調查主任會安排被告人以書面確認他/她的意願。審裁處會發出裁斷書及取消首次聆訊。有關款項可供領取時,審裁處的會計部將會通知你。
如被告人留待首次聆訊過後或往後的聆訊方確認願意支付申索款額,審裁官會於公開聆訊中作適當的命令。與訟雙方須知道,如申索於首次聆訊當日或其後才得到解決,可能衍生訴訟費用。
如被告人只願意支付部分的申索款額,餘下有爭議的申索項目將會進行審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須通知審裁處是否願意於案件開審之前清繳已同意支付的金額。
調查主任會將被告人提出的付款建議告知你。如雙方同意在指定期限付款或同意分期繳付,調查主任便會擬備一份和解條款表格供雙方簽署。有關分期繳付的和解協議一經簽署,對與訟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如與訟雙方於首次聆訊前達成和解協議,審裁官將於內庭批准協議,與訟雙方將不需到庭應訊。
然而,如與訟雙方未能於首次聆訊前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均須出席首次聆訊。如與訟雙方願意的話,可於首次聆訊時繼續探討和解方案。
如被告人沒有依期繳款,你可以申請執行裁斷以討回未繳付的判決款項。有關執行的事宜,與訟雙方應參閱《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小冊子。小冊子可於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或司法機構的網站下載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n_index.html 。
被告人須通知調查主任,指其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申索款額。與訟雙方可在被告人承認申索但無力支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另一個方法是審裁官於聆訊當日要求被告人確認其承認的申索款額,並以有關款額作出裁決。
被告人須提交抗辯,以證人供詞或其他方式列明爭議的申索項目及爭議的原因,被告人須提出證據反駁申索或支持其抗辯。
被告人須將一套抗辯文件給予申索人。
如被告人打算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被告人須儘早提出反申索的申請。
除提交抗辯文件之外,被告人須提交文件證明反申索,並以證人供詞的方式列出反申索的相關案情。
被告人有責任將抗辯文件及反申索文件給予申索人。
如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及沒有出席首次提訊,而審裁官信納被告人已獲知申索,審裁官可於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審裁官會要求你宣誓作供,確認表格2內的申索內容。如審裁官信納你成功證明申索,便會判被告人敗訴。
如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審裁處會要求你提供被告人的正確地址,以及在有需要時核實地址。如申索書仍無法送達,審裁處可下令採用其他方式送達,例如登報,此方式稱為替代送達。如要以登報方式替代送達,你須承擔登報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