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電子服務
勞資審裁處電子服務 > 電子手冊

1.1 勞資審裁處的工作

勞資審裁處為市民解決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程序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不多。審裁處不容許與訟雙方由法律代表代為出席聆訊,因此與訟雙方的當事人須親自處理案件。儘管調查主任會協助你擬備你的申索表格及審裁官在聆訊進行時會協助你們,但審裁處不會向雙方就其申索提供任何法律意見。如有需要,你應自行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

1.2 我可以在勞資審裁處進行哪些申索?

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僅限於處理以下申索:

  • 申索額超過港幣15,000元的申索。至於涉及不超過10名申索人而每人的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15,000元的案件則會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樓,查詢電話號碼:2927 8000);
  • 因任何人未有遵守 《僱傭條例》 (第57章)、 最低工資條例 (第608章)或 《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的條文而引起的申索;
  • 涉及違反僱傭合約條款的申索(不論違反事項是在香港履行的合約條款或是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78章)適用的合約條款);
  • 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的申索案件。

根據 《時效條例》 (第347章),申索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或不得提出。

僱員提出的申索項目中最常見的包括:

  • 所做工作應得工資
  • 僱主終止合約時沒有給予規定通知而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終止僱傭金
  • 年終酬金、雙糧或年終花紅
  • 佣金
  • 建築及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討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

僱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見的項目包括:

  •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1.3 服務承諾

  • 審裁處會在申索書提交後不超過30天排期作首次提訊。
  • 如果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 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 我們致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請寄香港 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1.4 如何聯絡我們?

地址 : 九龍加士居道36號
電話: 2625 0020
傳真 : 2513 6797 / 2625 0556
電郵 : labourtribunal@judiciary.hk

1.5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
下午2時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颱風及暴雨警告安排